南方日報11月4日訊(記者/好房網谷立輝 通訊員/汪次安 李細龍)今日,廣東省樂昌市人民法院向媒體通報稱,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長羅某,為在押人員提供檢舉立功的線索信息,使之受到較輕的追訴,並收受在押人員賄賂18萬元,被該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產2萬元。
  2006年下半年,原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某(另案處理)找到時任佛山市看守所負責深挖擴線工作的羅某,要其為他的當事人張保(化名,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尋找seo檢舉立功線索材料,並送給羅某好處費3萬元。羅某便利用職務便利,將一條搶劫案的線索告知張保,並將涉嫌搶劫犯罪的嫌疑人張磊(化名)調至張保同一監倉,由張保檢舉張磊。佛山市看守所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張保在押期間具有立功的書面意見,省高院二審據此認定張保有立功情節,改判張保有期徒刑10年
  2012年4月,被告人羅某利用佛山市第一強制隔離戒毒所副所長職務之便,受原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某翔(另案處理)之托,為在押人員周紅保(化名,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二審期間尋找檢舉立功的線索。羅某找到一份戒毒所戒毒人員譚某華的自首交代材料借貸(涉嫌一起搶奪犯罪),將該線索提供給程某翔後再轉給了周紅保。期間程某翔分3次共給羅某好處費15萬。周紅保利用此線索向看守所進行檢舉。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據此認定周紅保有立功情節,並改判其有期徒刑10年。
  2012年9月6至7日,羅某主動向單位領導和市公安局紀委交代了其曾收受律師徐某3萬元的事實,併到佛山市人民檢察院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退出了贓款。羅某涉嫌徇私枉法被立案偵後,在第一次訊問期間又主動交代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利用職務之便,向律師程某翔提供了msata一份他人犯罪線索,從而使周紅保得以認定立功情節,收受其15萬元的犯罪事實。案發後,其退出了所收取的贓款。
  樂昌法院根據指定管轄,公開開庭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羅某的行為同時構成了徇私枉法罪和受賄罪,根據刑法規定應選擇處罰較重的定罪處罰,即應以受賄罪追究其的刑事機車借款責任。案發後,其在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外,還鑒於其當庭自願認罪、積極退清贓款等悔罪和酌情從輕因素。據此,樂昌法院決定對其適用減輕處罰,並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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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印本頁責編:羅豫  (原標題:佛山看守所原副所長羅某因受賄18萬獲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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