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談巷議
  京滬高鐵在修建過程關鍵字中,為避讓明皇陵,多花了2.3億元,多建了近6公里的橋梁,多挖了285米隧道。日前,京滬高鐵徐州至上海段總設計師、中鐵第四勘察設計院王玉澤總工程師公開披露了這組數據。(11月18日《長江日報》)
  我國文物保汽車借款護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明皇陵作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京滬高鐵項目更改設計方案為其讓路,只是遵守了法律規定。然而,這一底線正義,之所以成為媒體追逐的新聞和網友關註的焦點,也折射出文物在施工挖掘機面前,往往扮演被傷害者的角色。
  據全國關鍵字廣告文物普查統計,近30年消失的4萬多處不可移動文物中,一半以上毀於各類建設活動。與工程為文物讓路相比,進入公眾視線的,更多的是項目破壞文物的事件。廣州金陵台、妙高臺民國建築,更是在政府明令緩拆的情況下,被開發商連夜突擊拆除。
  工程為文物讓路的規定緣何一再被忽視,一大原因是守法成本和違法代價的失衡。根據文物保護法,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有巢氏房屋預算。這就意味著,倘若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落實相關文保規定,施工方又要增加工程開支,又會延誤項目進度。相反,如果破壞文物,只需面臨最高50萬元的處罰,簡直就是罰酒三杯。因此,許多建設單位甘願受罰,也不願意工程為文物讓路。
  同時,地方政府的利益驅動也成為一大推手。在一些地方看來,項目開發是顯性政績,能帶來巨大經濟利益,文物咖啡機保護則是隱性政績,只見投入不見產出。當二者產生衝突時,往往把項目進度放在首位,文物保護則處於“講起來重要,做起來不要”的尷尬。
  文物是歷史的見證,保護遺跡就是保護民族的記憶。文物保護和工程建設的矛盾,實際上是短期的經濟利益與長遠的文化發展的矛盾。我們不能目光短淺,為工程讓路文物的代價錙銖必較,而應看到文物之於文明傳承的深遠意義,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
  要想“工程為文物讓路”不再成新聞,首先需要強化法律剛性,提高違法成本。目前文物保護法修訂工作已經啟動,除了提高對破壞文物的處罰上限外,有必要引入公益訴訟,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對文物損害案件依法提出經濟賠償;其次,釐清權力邊界,完善文物保護的行政首長負責制,促使地方政府正確處理經濟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係,自覺摒棄單純追逐GDP、追求眼前利益的短視行為。
  張楓逸
  張楓逸  (原標題:“工程為文物讓路”何時不再成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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